1. WE生活首页
  2. 生活常识

国家档案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只有中央情报局可以回答你这个问题。

给你一个参考。

国家各级档案馆档案保密使用范围公开和限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是正确处理保护国家机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1991年1月1日前制作的、由国家各级档案馆保管的标有“绝密”、“秘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保密档案”)披露。保密工作由国家各级档案馆承担。

对于已生成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是由认为仍属于国家机密的机关、单位生成的,应当通知(以下同理) )。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国家档案馆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

第三条 1991年1月1日前生成的未入库涉密档案的公开,由档案生成机构和单位执行。移交国家各级档案馆前,必须完成清运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1991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涉密档案,未获告知保密期限变更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主动披露。保密期限。

历史解密档案_解密档案_解密档案之眼中钉 第2张

第五条 国家各级档案馆保管的经济、科技、文化类档案,根据需要,必要时应当提前开放,并由原档案生成机构或者单位发出通知,要求提前开放。泄露秘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档案馆可按有关规定申请。

第六条原档案生成机构、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由原承担单位负责生成档案的分类、保密期限的决定工作;没有相应的主管机关或单位负责相关档案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史档案、非保密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产生的其他非保密档案,所有涉及以下的使用都应加以控制:

(一)涉及我们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文件,重大政治动荡尚未推演,不宜公开,向社会开放会影响党的团结和正常组织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

p>

(二)涉及各级党政领导和各界知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以及工作和生活中不应公开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损害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名誉;

历史解密档案_解密档案之眼中钉_解密档案 第4张

(三)涉及我们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和情报来源,向社会开放将增加保护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措施和方法的可靠性, 或无效文件;

(四)涉及我党与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和组织及其领导人的秘密关系,向社会开放将影响两党、两国和其他对外关系的正常关系文件;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方特务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煽动造反纯属诽谤,向社会开放将损害我党、国家和我党形象它的领导者;

(六)涉及领土、边界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重要军事基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生产等敏感问题,向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及国家战略防御能力档案;

(七)涉及民族纷争、宗教民族矛盾、统战、侨务,向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档案不利于民族团结;

(八)涉及外国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向社会开放后可能会爆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

解密档案_解密档案之眼中钉_历史解密档案 第6张

(九)指的是准确记录风俗民情的文件,可能被敌人用于军事和经济战略,或对社会开放后损害国家形象;

(十)文件涉及我国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和重要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造成损失对国民经济;

(十一)涉及对美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的内控新政策和新策略,以及应对具体风波、对外开放的意见和方案向社会公开将使我国从事对外活动处于不利地位或造成被动政治或经济损失的档案;

(10二)境外机构在华生成并向社会公开的文件会引起文件所有权纠纷;

(十个三)文件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向社会公开会导致侵权诉讼历史解密档案,损害国家利益;

(Ten四)涉及合法有效的中外财产权和债权,向社会开放会引起涉外纠纷,损害国家利益;

历史解密档案_解密档案之眼中钉_解密档案 第8张

(十五)涉及司法、监督、纪律检查、组织人事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相关人员的具体审判,向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对审判人员和线人等的人格安全档案。

(十个六)文件涉及公民隐私,向社会公开会损害公民的名誉和权利;

(十七)文件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和海外华人爱国进步人士,向社会开放会损害他们的名誉和权益;

(十八)与民国时期的军队、警察、宪法、特殊组织和人员有关历史解密档案,向社会开放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对个别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组织、单位、个人在转移、捐赠、存放文件时,明确提及不能打开的文件。

(2十)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解密档案_历史解密档案_解密档案之眼中钉 第10张

第八条 国家各级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分工管理,由档案馆组织,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必要时,聘请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密部门。与文件制作单位共同组成专门小组。

聘请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国家各级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秘密档案馆保存和纳入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应当不公开或私下扩展。援助范围和联系方式。

国家各级档案馆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督促他们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各级档案馆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和保密工作部门有权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互排斥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档案馆、国家特勤局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ivillcn@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文章链接:https://www.badwe.com/28687/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