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被开除,你说起诉吧,这耗的精力与赔偿不对等;不起诉吧,这个冤枉气,真受不了!
那当我们遭遇到试用期被开除,到底该如何解决呢?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今日,企查查公开旅悦科技公司(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的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旅悦科技公司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811.25元;休息日16个小时的加班工资5057.47元;未休年假工资5057.47元;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张**于2019年10月22日入职旅悦科技公司,当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1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至2020年4月21日止,张**在职期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张**的基本工资、薪资结构等相关信息以另行签订的《薪资确认书》为准。
另薪资确认书载明,张**自2019年10月22日入职后,试用期及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均为基本工资22000元及绩效工资5500元,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外的其他奖金项目的发放政策,以当时执行的公司与部门具体的绩效管理政策为准,当月绩效工资次月发放。
2020年4月20日,旅悦科技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旅悦科技公司主张张**的岗位因受疫情冲击不具备继续工作的条件,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按照解除通知支付张**解除经济补偿金13096元。
就此,旅悦科技公司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截图及文化和旅游部的通知两份,以证明其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的民宿等全部停业,公司员工持续减少,客观上已经不再需要张**的岗位继续工作。
旅悦科技公司还主张解除理由除上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外,还包括
1.张**多次迟到、早退共计11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
2.张**工作能力严重不足,无法胜任岗位的需求;因其公司考虑到张**尚在试用期,在解除通知中载明上述理由会影响张**的后续就业,故未在书面解除通知中写明上述理由。
张**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主张旅悦科技公司支付固定(季度)奖金差额,其虽就此提交入职前聘用意向书及相关证人的证言,但其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签署了薪资确认书,其中并未就其主张的该固定(季度)奖金差额进行约定,且证人并非旅悦科技公司人力,故对于张**要求旅悦科技公司支付其固定(季度)奖金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要求旅悦科技公司支付其十三薪,亦未就双方曾约定发放该笔薪酬待遇进行有效举证,故对此请求亦不予支持。双方虽认可公司确有福利年假,但旅悦科技公司表示依据其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福利年假未休部分不予补偿,张**虽对此不予认可,但亦未就未休福利年假应支付未休福利年假工资的依据进行举证,故张**要求旅悦科技公司支付其未休福利年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张**主张的绩效工资差额,依据其所提举的聘用意向书及双方签订的薪资确认书均载明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外的其他奖金项目的发放政策,以当时执行的公司与部门具体的绩效管理政策为准,亦无证据显示张**就该绩效工资的发放存在差额提出过异议,故张**要求旅悦科技公司按照5500元的标准补足其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绩效工资差额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中,旅悦科技公司主张其公司解除与张**的劳动合同,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载明的理由之外,还有张**存在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的规定,工作能力严重不足、无法胜任岗位的需求等理由,但张**对此均不予认可,亦无相应证据显示旅悦科技公司将上述其他解除理由告知张**,故对于旅悦科技公司主张的其他解除理由,法院均不予采信。
张**尚处于试用期内,旅悦科技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与张**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系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
旅悦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811.25元;休息日16个小时的加班工资5057.47元;未休年假工资5057.47元;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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