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公布了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或公司)的处罚决定书。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对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云内动力、云内动力董事长杨波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案件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处罚决定书显示,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如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查明,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173.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
前述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认为,对云内动力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杨波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及时通过内部审计、检查等发现公司在财务、运营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决定: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杨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代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宋国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王洪亮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朱国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永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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